浙江大学2004年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办公网 时间:2004-06-07 阅读量: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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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2004年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大发人〔2004〕32号

各校区管委会,各学院,各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及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2004年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职务岗位的设置
  1.对今年各学院新增的教授岗位,学校将实行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开放式聘任办法。各学院应根据学科建设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对各学科教师队伍现状和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制定今后三年各学科教授岗位的设置方案,并提出今年教授岗位招聘计划。学校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教师高职岗位设置规划和招聘计划,结合全校教授队伍的总体规模和布局,确定各学院当年的教授岗位招聘数,并上网或登报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2.在各学院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评审前,学校根据教授职务岗位的应聘情况,对各学院的教授聘用计划进行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岗位需求、高职结构比例、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候选人任职条件符合情况等,最终确定各学院和单位今年高级职务聘用名额。
  3.今年学校仍将单独设置少量以本科教学为主的教授岗位,主要面向全校的公共课或跨学院的学科基础课教师。要求申请者长期从事本科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并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书育人等某些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经学院、学部评委会评审推荐后,由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委员会差额评审。
  4.今年起学生思政教育系列不再单独设置教授岗位,有关人员可以应聘教育管理研究员,也可应聘相关学科的教授职务。
  5.对学校已作为优秀人才引进的教师,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今年仍执行晋升高级职务不占所在学院当年晋升名额的政策。
  6.对于应聘讲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者,凡符合学历与任职年限要求的,各学院(单位)可按照任职条件(详见浙大发人[1999]31号文件)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择优评聘,学校负责资格审查,不再具体下达名额。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卫技人员晋升高中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和从事卫技工作年限的要求,仍按浙大发人[1999]31号文件、浙大发人[2003]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任职条件
  1.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应体现与时俱进的原则和各学科的特点,并逐步实现与世界一流大学的教师水平相当。今后几年首先要求新聘任教授的学术水平应达到所在学科教授的中上水平。各学院应参照学校现有的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在对现有教授学术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应达到所在学科现有教授的中上水平”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任职条件,报学校认可后执行。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评聘仍按学校已制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2.各学院(单位)应做好申报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业绩材料及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审查工作。对明显不符合任职条件者,各学院(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3.应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学校不受理越级申报以及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晋升的申请。1958年及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教授(研究员)和副教授(副研究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对公共外语和公共体育等少数学科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应聘学生思政教育副教授职务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学术水平和业绩突出、而任现职时间不满足规定的年轻教师可以破格应聘教授职务,但破格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破格晋升(含学历破格)每提前晋升一年,原则上要求其学术量化分超出当年同类晋升人员近五年来平均值的50%。应聘副高级(含博士后人员)及以下职务者任职年限必须符合规定。
  4.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转到教师(教学科研)岗位应办理转岗(转编)审批手续。在转岗一年后方可应聘同级教师职务,被聘教师职务一年后允许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除学校作为教师引进的优秀人才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经转岗不能应聘同级或高一级教师职务。
  对于转入其它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年内仍可参加原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聘,二年后应参加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
  5.对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任职条件作如下规定:
  (1)不再单独设置临床教授和副教授的任职条件,而按统一的医学类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进行评聘。
  (2)对在附属医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区分教学编制和医疗编制,统称为医院编制。医院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先应聘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中高级职务,其中岗位需要且符合相应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者,可再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者,可应聘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少数临床技能和学术水平均很突出的人员可以同时应聘卫技和教师高级职务。
  (3)具有非临床专业博士学位人员,可在两年后,先申报研究系列副高级职务。如要应聘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须通过临床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关于评聘考核工作
  1.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应加强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应聘资格。
  2.教师(含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人员应聘高级职务仍按学校制定的量化考核标准(见浙大发人[1999]41号文附件9-11浙大发人[2000]49号文附件1)实行量化考核,并在坚持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将量化考核结果(学术水平量化分和年均业绩点)作为评聘高一级职务的重要依据。
  3.评聘教师高级职务的业绩统计的时间区间由原来的“任现职以来”改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以前的重要学术成果(含项目、论文、奖励等)可以单独列出,作为评聘时的参考。在校教师应聘教授和副教授职务,其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年均业绩点人文社科类应分别达到2.5和1.5以上,理工农医类应分别达到3.0和2.0以上,其中教学业绩点应分别达到0.6和0.4以上(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年均业绩点可适当放宽);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学术量化分应分别达到30分和15分以上,“两课”、公外、公体、艺术类教师应分别达到25分和10分以上。业绩点和学术水平量化分达不到最低要求者以及未聘岗人员原则上不得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教师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 除应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外,还应通过对其教学态度、教学质量以及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教学质量或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取消当年应聘资格。
  5.应聘教授(含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正高职)职务的材料(代表性论文著作以及教学科研成果清单)仍送应聘者所在领域国内最强5个学科的同行专家评审。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评价教师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多数同行专家对“是否达到同行专家所在学科教授水平”一栏评价为“略有欠缺”和“差距较大”者,学院不予推荐当年教授职务评聘。
  6.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青年教师岗位培训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1966年及以后出生的教师参加教师职务评聘,还应持有三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学校对晋职外语考核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的规定作了调整(见附件),今年起晋职外语考核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7.今年起,学校评聘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由原来的专家面试改为业务笔试。学校会同医学院组织专业试题,统一安排考试并确定合格分数线。为加强临床教学工作,将同时增加临床教学规范考试内容。业务笔试或临床教学规范考试不合格者当年不予晋升。业务笔试的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通知。

  四、关于评聘程序
  1.从今年起,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有限次数应聘制度,即每人有二次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机会。若第一次应聘未果,第二次应聘须在相隔一年之后;若第二次应聘仍未果,原则上不再具有应聘资格。申请次数的计算以初选通过并将申请材料送同行专家评审为准。
  2.申请人在提交业绩材料时,应对照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今年起学校人事部不再对申报高职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复核。各学院(单位)应成立由主管人事的领导负责、学院(单位)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对教学、科研成果进行归类统计,并按规定进行量化考核。学院(单位)将审核后的申报高职人员的业绩材料以及任职条件统计表、量化考核结果在学院(单位)内张榜或上网公示,接受公开监督。
  4.在学院(单位)审查初选的基础上,人事部对各学院(单位)初选人员的应聘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学院审核的业绩材料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差错,学院(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如发现严重失职行为,学校将对责任人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5.应聘高职人员应在学院(单位)规定的范围内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意投票。民意投票结果不公布,作为初选送审和学院聘委会评聘的参考。
  应聘教授的教师应在学院全体教授或学院教授委员会范围内作述职报告,要重点介绍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突出成就,以及对学院发展、学科及学术梯队建设所作的贡献。经与会教授无记名投票,多数教授同意后方可送审。
  6.学院应保证在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之前,院聘委会成员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审阅应聘人员的业绩材料。对于通过学院初评的应聘教授,学校在各学部评审前,将其业绩材料在校内上网公示。
  7.坚持下一级聘委会负责向上一级聘委会汇报评审情况的制度,即在上一级聘委会评审时,由下一级聘委会主任汇报本级聘委会的评审情况,并重点介绍有争议和有特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8.增加学院和学部在教授职务评聘中的权重,突出学校教师高聘委的评聘重点。对在学院和学部两级评审中全票通过、外校五位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均认可、且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应聘者,学校教师职务聘委会不再进行逐个评审而直接投票认定。学校教师职务聘委会重点对在各级聘委会评审中、外校专家评价意见中、或公示后有异议的应聘者进行讨论。
  9.学校成立由主管人事副校长、校监察部、校人事部、校信访办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仲裁异议小组,负责受理评审对象的申诉,并经调查研究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申诉应在学院(单位)评审后一周内,超出期限以及学部评审后不再受理。发现有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五、关于评审材料
  1.切实做好同行专家评审工作。送审材料除代表性论著外,还应提供反映评审对象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清单。申报教授(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研究员)职务由学校人事部统一送五位同行专家评审。同行专家评审费(含邮寄费)由申报人自理。申报教授职务,同行专家评审费为1000元,由校人事部统一负责支付,其他人员评审费由各学院(单位)负责支付。
  2.今年晋职材料统计,按2002年修订的《国内一、二级刊物名录》以及调整后的国内一级出版社名录(见浙大发人[2003]37号文件附件2)执行,1999年版《国内一、二级刊物名录》停止使用。 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中有关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的统计按2002年修订的“关于浙江大学职称晋升中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认定范围说明”执行。
  3.今年晋职材料(论文、著作、获奖成果等)的统计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底。评聘教师高级职务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业绩统计的起迄时间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底。
  4.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有关人员,在提交晋职材料时,不能将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编号、名称、经费、期限等填入业绩一览表中,可另行递交书面补充说明材料,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有关学院(单位)及校人事部不得将上述有关晋职材料上网公布。

  六、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仍按照浙大发人[2002]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5月21日前,各学院研究制定今后三年内各学科教师高职岗位的设置规划以及当年教授岗位招聘计划报校人事部。
  5月30日前,学校根据各学院提出的教授岗位设置计划以及相关学科高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各学院当年的教授职务招聘岗位。
  6月初,学校统一上网或登报面向国内外公布招聘教授职务岗位,学院做好国内外应聘者业绩材料的接收和联络工作。
  6月中旬,各学院将学院拟定的教授任职条件报校人事部,同时附上学院对各学科现有教授平均学术产出的分析统计表。
  9月10日前,国内外和本校应聘者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0月10日前,各学院(单位)完成对申报人业绩材料的审核、量化考核工作,并在学院(单位)内张榜或上网公示。各学院(单位)在规定范围内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意投票,各学院(单位)评委会讨论确定初选人员,并将初选人员的业绩材料送同行专家评审。其中应聘教授(含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研究员)职务者,由学校人事部统一送审,各学院将评审对象名册(注明所在学科及研究方向)及送审材料一式五份报校人事部。
  11月10日前学校人事部在专家送审阶段对各学院(单位)初选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学院(单位)审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后学院将应聘高职初选人员的业绩材料软盘上报人事部。
  11月20日前学校下达由校职称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各学院(单位)聘任高级技术职务的推荐名额以及学部差额评聘名额。
  11月30日前,各学院(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学校人事部将各学院(单位)评审通过晋升正高职人员的业绩材料统一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以上)。
  12月15日前,各学部聘委会,各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束。
  12月30日前,学校高聘委评审结束。

附件:浙江大学有关晋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的规定

                                 浙 江 大 学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大学有关晋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的规定(2004年4月修订)

  一、关于晋职外语考核
  (一)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免去学校对晋职外语的相应要求:
  1.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任现职期间,曾在国外连续留学(攻读学位、高访、普访)一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合格线者。
  4.参加国家卫生部出国水平考试(LPT),成绩达到出国合格线者。
  5.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中(Ⅰ)级者晋升中职,通过高(A)级者晋升副高职。
  6.取得英语六级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
  7.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含40岁以下教师晋升教授或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
  8.博士后出站人员首次晋升副高级职务。
  9.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位证书)者确定中级职务。
  (二)未具备外语免试条件的晋职人员应参加相应外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1.40岁以下非外语教师申报教授或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35岁以下非外语教师申报副教授或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报考英语语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能力考试,报考非英语语种应参加相应语种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2.外语教师申报中级、副高级职务人员,应参加本语种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其中英语教师应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5),非英语教师参加WSK考试。
  3.申报财会、统计、经济系列的中、高级职务和小学、幼儿教育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职务人员,应参加由浙江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4.其他人员申报中高级职务,报考英语语种的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英语等级考试;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应参加由浙江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注:年龄计算时间到当年12月31日截止。如以2004年为例,40岁以下者指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
  (三)外语考核有效期
  1.因申报财会、统计、经济系列中、高级职务人员须参加全国资格考试,小学、幼儿教育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职务由浙江省教育厅评审,其参加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2.1999年及以后参加学校组织的晋职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取消同一职称等级的晋职外语考试有效期,在晋升相同等级外语要求的职务中长期有效。

  二、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一)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免去学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的要求:
  1.国家承认的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或获计算机专业辅修证书人员。
  2.获全国计算机资格(水平)证书人员。
  3.全程开设过至少一门本科教学计划内的计算机理论或应用专业课程。
  (二)未具备免试条件的晋职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1.45岁以下申报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2.45岁以下申报财会、统计、经济系列的中、高级职务和小学、幼儿教育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职务人员,应参加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WIN95/98&INTERNET)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有效。

  以前所发文件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