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植物生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植物生理学会(英文名称:Zhejiang Society of Plant Physiology, 缩写ZSPP)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本省植物生理学会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一个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积极宣传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科学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团结我省广大植物生理学工作者为教学、科研和科学普及工作的繁荣发展,为加强同企业、事业有关单位的联系,努力发挥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为加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作出贡献。遵守宪法、法规、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植物生理学会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68号,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生命科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学术会议,开展多种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二) 组织开展科普知识的宣传;
(三) 开展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1) 个人会员: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植物生理学工作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①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管技师、农艺师等相等技术职称的专业工作者;
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③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等领域从事植物生理学工作三年以上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在植物生理学领域工作多年(大专毕业工作五年、中专或中技毕业工作七年)或自学成才并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④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团体会员:凡与本团体有关的本省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二)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会员条件讨论通过,批准为正式会员。本会会员也是中国植物生理学会会员。正式会员报浙江省科协和中国植物生理学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制定本团体的工作计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组织评选优秀论文;
(十二)修改本团体的章程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 理事会成员应该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从事实际工作的植物生理学家和中、青年优秀科技工作者。
(二)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
1、 由上届理事会确定下届理事会规模,协商分配各单位的理事候选人名额,由有关单位的会员通过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
2、 最后由参加学术年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报省科协学会部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新一届理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出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由理事兼任,也可由理事会聘请非理事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学会秘书组,作为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组可兼职秘书协助正、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补助;
(二) 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
(三) 有关部门或单位赞助;
(四) 个人或集体捐赠;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师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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