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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浙江省植物学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浙江省植物学会,英文译名:Botanical Society of Zhejiang (BSZ)。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省植物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植物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我省植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植物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繁荣促进我省植物科学事业的发展,普及植物学知识,促进植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反映广大植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广大植物学工作者服务。活动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科技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发扬科学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植物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交流科学研究和教学经验,按照本章程和民主办会原则,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植物学会,登记管理单位是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本会接受上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植物学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32号 浙江大学(西溪校区)生命科学学院,邮政编码31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植物科学的学术交流,有重点的组织科研、教学的学术讲座和科学考察,促进科学发展;

(二)大力普及植物学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植物科学技术,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组织编辑、出版、发行植物科学的学术书刊;

(四)组织植物学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植物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有关植物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

(五)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等;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鼓励在植物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七)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植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正当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开展植物学科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的植物学学术团体和植物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九)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传播植物学知识和先进技术,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十)举办为植物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实验师、技师或相当于上述中级职称及其以上水平的科技和教学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及教学人员;

(四)在植物学各专业领域内工作多年,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也还未获得相应技术职称,但通过自学成才在本专业内作出具有中级职称规定的学术成就或水平的科技、教学人员和技术能手;

(五)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少数领导干部;

(六)在大专院校或科研机关取得植物学各专业或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2、团体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希望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经本单位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的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或所在单位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统一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得到有关学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动;支持本会主办的出版物;

(五)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两年 无故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或科技开发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领导或科技实业家。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和学科代表相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给任务。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连续任期 原则上 不超过三届。在任期间不热心学会工作,连续两年不参与 学 会活动或因工作单位调动 等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审批会员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审查学会年度总结和活动计划;

(十)制定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设立下列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一)办事机构:秘书处;

(二)分支机构:园林 植物 分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学术工作委员会;教学科普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科技 开发 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为会员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鉴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学会举办培训班、科技展览、咨询活动的各种事业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植物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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